《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 (下)
十四、用留置措施取代以往的“两规”措施(第22条、第43条)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了解一下留置权的基本情况。
1.留置的条件和对象:(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才留置(2)掌握了部分证据(3)不留置会影响办案的。(4)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
2.留置的场所、审批、管理:目前是之前的两规点。审批和管理相当的严格规范,全程录音录像,不夜审保证被调查人休息权。
3.留置的期限:3个月,可延长一次再3个月,理论上最长是6个月。
十五、监察机关调查中还可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第23-30条)
如果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追捕归案。为防止被调查人逃匿境外,经省级监委批准可以对其限制出境。
除了普通的查询、调取、查封、扣押、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等一般权限外,监察机关还有“技术调查”的权限,技术调查措施主要是指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录像等获取证据,随着科技发展,技术调查手段也会不断发展。
十六、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权(第31条、第32条)
被调查人真诚悔过、积极配合、积极退赃、提供重要线索立功的,监察机关都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不是量刑建议权,是供检察院向法院作出量刑建议之前作为参考意见之一。
十七、有线索接受移送权和管辖优先权(第34条)
其他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如果故意不移送线索的,可以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机关在办案中还涉及其他单位管辖的违法犯罪的,监察机关一般有优先管辖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十八、监察线索初步核实、立案等审批权限设置(第38、43条)
初核阶段经核查组批准,可以采取除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以外的调查措施收集证据,如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核查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
初步核实后,需要监察立案的,立案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决定应向社会公开发布。
十九、明确留置期间折抵刑期(第44条)
被留置人在被判刑时,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十、监察机关行使处置权的方式(第45条)
1.对被调查人:
(1)非政务处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
(2)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对相关领导干部
问责: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
3.对所在单位
监察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二十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对接(第47条)
1.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用再进行转化。
2.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实施调查权,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审查起诉,也可以依法不起诉。
3.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实践中,鉴于监察调查案件敏感性和政治性较高,一般都是由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
二十二、如何对监察机关和人员进行监督防止“灯下黑”(第53条-55条)
1.由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所以首先是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2.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监委工作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但监察委员会不用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仅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跟检察院、法院不同,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法院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监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4.内部监督(设置干部监督室等)。
二十三、其他单位及个人不配合监察机关依法调查的法律责任(第62-64条)
1.有关单位不配合、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理。
2.监察对象对举报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的,依法处理。
编辑:che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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