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近年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跟时代脉搏、紧扣市情实际、紧贴群众期盼,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出台了多部满载人民期盼、体现咸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提升立法工作政治高度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首要原则和根本保障,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紧紧依靠市委的坚强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立法正确政治方向。提升政治站位,服务发展大局。坚持党委有部署、人大有行动,切实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立足地方立法权限,统筹谋划和实施立法规划计划,以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围绕市委关于打造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等重大部署,制定并实施城区山体保护、陆水流域保护、文明行为促进、城市管理、古桂花树保护、西凉湖保护等法规,正在制定淦河保护、养老服务、多元化解纠纷等法规,有力推动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内涵和颜值全面升级。落实请示报告,争取党委支持。及时向市委报告立法工作情况,提请市委出台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设立立法研究中心;严格落实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对立法规划计划的确定,立法涉及重大体制机制调整,以及表决前的法规文本,及时报请市委研究,确保立法体现党委意图。
做实人大主导,延伸高质效立法深度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推进高质量立法的重要基础。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加强人大主导作为提高立法质效的基础环节,加强对立法全过程的统筹协调,确保立法工作运行务实高效。主导法规立项,力求选题精准。拓宽项目来源渠道,除政府部门申报项目外,还根据党委决策部署、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确定立法项目。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特色所有,强化立项论证评估,全面把握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做好“小切口”选题,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如制定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古桂花树保护条例。主导法规起草,凝聚工作合力。召开年度立法工作推进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安排、时间要求和责任分工;成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落实法规项目“双组长”责任制,法规项目各责任单位“全程负责、分段领跑”,妥善解决分歧、凝聚共识,保证法规起草进度和质量。主导法规审议,提高审议质效。明确专委会审议、法制委统一审议要求,发挥好“专”的优势和“统”的作用。把握常委会会议在不同阶段的审议重点,安排充足审议时间,提高审议质量,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立法技术的规范性,发挥好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扩大公众参与,拓宽民主立法广度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到立法工作各环节中,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广泛汇集民意民智,寻求立法“最大公约数”。注重多方汇集民意。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在新闻媒体公布,并向县级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两代表一委员”和立法顾问等征求意见;注重听取管理相对人、基层群众意见建议,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破解法规制度设计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开展立法听证,“零距离”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注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坚持向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纳入立法计划;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审议法规的会议,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听证活动,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提高人大代表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注重发挥立法联系点桥梁纽带作用。确定8家基层单位作为立法联系点,加强对联系点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邀请联系点负责人参加立法工作会议,通过立法联系点向群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法规草案修改意见80余条,充分发挥其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立法“直通车”作用。注重发挥专家顾问的智力支撑作用。选聘10名立法顾问,将30名专家学者纳入立法专家库,参与立法工作各环节,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专业性问题开展咨询论证,充分听取立法顾问和专家意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突出三大导向,增强立法工作精度
始终将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置,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精益求精做好立法工作,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突出民生导向,践行立法为民宗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淦河保护民生问题,推进在代表行动中聚焦淦河保护强化制度供给立法试点工作,围绕《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起草,组织淦河流域相关乡镇、街道组织三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项代表行动2次,通过徒步踏查、入户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收集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意见建议250余条。同时,多次组织四级人大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使法规更好地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法规务实管用。聚焦解决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做实“小快灵”立法。在法规体例上,不搞贪大求全,不求面面俱到,减少宣示性条款,如西凉湖保护条例草案为32条,表决稿精简为25条;在法规内容上,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抓住核心条款,针对突出问题“对症下药”“量体裁衣”,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聚焦解决超量开采、违法盗采问题,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日限量开采和实时监测等针对性强的措施,确保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突出实践导向,推动法规有效实施。坚持立法和法规实施并重,法规出台后推动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措施,打通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近年来,市政府根据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要求,制定并实施养犬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结合上位法修订和评估意见,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进行修改。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持续监督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2023年对实施满一年的城市管理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展执法检查,结合条例实施对城市精细化管理进行专题询问,检验法规实施成效。
维护法制统一,强化备案审查工作力度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新要求,不断探索创新,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报备登记、年度目录报送、备案情况核查通报等制度,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落实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推动市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全覆盖;在立法条例修改中,增加了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制度等内容。规范工作运行。通过工作提示、联动检查、定期通报等形式,督促报备机关纠正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夯实备案审查“最先一公里”;坚持每年开展专项检查,常委会领导带队对报备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近两年督促市政府补报规范性文件6件。严把审查纠错关。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专(工)委室联动审查机制,探索人大代表、专家参与审查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文件”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探索提前介入,将审查端口前移,督促报备机关强化发文前意见征集、论证评估和法律审核,从源头上有效降低“带病”文件出台风险。切实发挥备案审查“法治体检”作用。组织开展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回头看”,确保入库文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修尽修、应废尽废;组织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等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定决议集中清理,督促市政府同步清理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三年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4件,协助报备地方性法规6件;备案审查市政府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19件,市法院、市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各1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和规范性文件12件。
立法之行,任重道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高质量立法。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职责使命,在服务大局中把握立法切入点,在依法履职中找准立法着力点,在关注民生中体现立法落脚点,努力推进立法高质量发展,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咸宁实践贡献更加坚实的法治力量。
(刘勇 郭祥 作者单位: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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