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心乃一地名,其周围形状犹如一莲花而得名。该地位快活岭下,与阳新县园艺场毗邻而居,面积五十亩左右。有文字记载,七百年前该地就属于我庄(东溪朱氏太窝庄)所有,朱氏十九世祖妣、二十世祖妣和二十一世祖妣(婆、媳、孙媳三代)就葬在该地,被称之为“莲花宝地”。
新中国成立后,因东湖被收为国有,但东湖沿岸属于太窝庄的山林田地大部分划归太窝庄,其中就含有莲花心这块风水宝地。
阳新县人民政府1953年3月27日填发的《田字第042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明确载明,该地属原田畈乡太窝村全组所有,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因该地与我庄隔湖相望,属于我庄“飞地”,周围全是五一农场(现兴国镇五一村)居民,管理上有些难度。
1973年,太窝庄将该地租赁给阳新县食品公司修建养殖场,县食品公司经与当时的村、组负责人协商,七里岗村五组(太窝庄)提供莲花心土地给县食品公司修建养殖场,县食品公司将养殖场的猪粪全部提供给七里岗村五组当作有机肥,用于农田耕种。此后,养殖场建了起来,县食品公司也从1973年开始将所有的猪粪提供给七里岗村五组,直到1986年。
1986年,田地已承包到户,县食品公司也进行了改制,将位于莲花心的养殖场承负给了私人,因私人经营不善,养殖场就被闲置了起来,关于前期签订的协议也就无从落实,我庄各家各户因忙于自家的田地耕种,对于莲花心这块“飞地”也就无人过问了。
转眼到了2009年,我庄有人发现,莲花心那块地在开始修路,准备搞开发了。得知这一情况后,我庄立即派人前去制止。经了解得知是县食品公司将莲花心承包给一家房产商,搞房地产开发。我庄随即前去跟食品公司交涉,请他们立即停止侵犯村级集体土地之违法行为,食品公司随后拿出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告诉我庄,莲花心的土地所有权已划归为食品公司,该土地证上显示,莲花心已由原先的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性质。
此一变化非同小可,县土地管理局没有与原土地所有人进行任何协商,就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且没有任何费用的补偿,此等侵害村级集体经济行为,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但国土局代表的是一级政府,他们颁发的土地证有代表政府的含义,要想他们将莲花心归还我庄,几无可能。唯一的办法只得走法律途径。
走法律途径能胜诉的可能性又有多大呢?我们心里都没有底,因为我们尽管告的是土管局和食品公司,实际上告的是背后的县政府。可不走法律途径,祖宗之产业就不可能拿回来。没有退路,为了祖宗的基业,我庄不得不把这场官司打下去。
在其他律师不敢接手的情况下,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的刘合安律师接下了我庄的诉求,向县级法院提起诉讼,将县土管局、县食品公司列为一、二被告,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村集体土地之行为,归还莲花心。不出所料,一审我庄败诉。
我庄当然不会就此作罢,我们坚信法律的公正。经过众叔侄协商,决定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将阳新县土管局、食品公司列为一、二被告,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归还莲花心。
这种村集体因土地产权而状告政府的官司也引起了湖北省发行量最大的都市类报纸《楚天都市报》的关注,他们派出记者进行调查,在经过多次对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采访后,给出了客观公正的报道,让广大受众知道了事件的前因后果,政府这种毁田地与民争利之行为一目了然。
不久,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在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后,当庭宣判,推翻一审判决,最终判我庄胜诉。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法律的公正在这里得到了彰显。二审判决后,我庄趁热打铁,收回莲花宝地。失去的东西被重新收回便显得格外的珍贵,全庄在家的劳动力对该地进行重新整理,使之成为真正的农村用地,并种上了经济作物,此后,该地每年为村集体带来了一定的收入,为壮大村集体经济作了应有的贡献。
东溪太窝庄朱封金赤玉氏 拜撰
编辑:zhufeng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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