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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照耀中国女性 ——读《中国妇女运动史话》

来源:长江日报 时间:2021-05-18 15:44

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年,创造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人类社会进步史上令人刮目相看的奇迹。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让我们用“红色阅读”,致敬这段历史。


 《中国妇女运动史话》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组编
 姜秀花 范红霞 倪婷 等 著
 人民出版社

可能不少人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制度。

但是有多少人知道,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二年召开“二大”,就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又有多少人知道,还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就坚定地主张,土地证、房屋证,应该加上女性的名字。千万妇女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政策,才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名字。

同样是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把“洗澡避女人”写入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反复宣讲“反对打骂妇女”的口号,反对家庭暴力。中国共产党和她创建、领导、指挥的人民军队,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尊重女性的力量。

“二大”通过妇女运动决议

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大多经历过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洗礼,十分关注妇女问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对妇女运动的领导。党的一大虽然没有制定妇女运动决议案,但1921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关于建立与发展党、团、工会组织及宣传工作等》的文件已显示中国共产党开始注意妇女工作,文件指出:“关于青年及妇女运动,使各区切实注意。”同年11月,中国共产党改组上海中华女界联合会,并将其作为共产党的临时中央妇女机构,以指导妇女运动的发展。

1922年7月,刚组建一年的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向警予参加,大会通过了中国历史上首部妇女运动决议,即《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

这份《决议》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妇女得不到解放,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解放才能完全实现,“中国共产党除努力保护女劳动者的利益而奋斗——如争得平等工价、制定妇孺劳动法等之外,并应为所有被压迫的妇女们的利益而奋斗。”此外,《决议》特别谈到了妇女组织的建设和宣传工作的开展,决定尽快成立妇女部,并在机关报“为妇女特辟一栏”。

《决议》通过后,中国共产党在实践层面上积极推进妇女运动,开展女工运动,教育和培养妇女干部,加强妇女解放思想的舆论宣传。1922年9月13日,中共中央机关刊物《向导》周报在上海创刊。该报作为中共中央公开发行的第一份刊物,发表一系列有关妇女运动的重要文章,宣传和领导妇女运动。19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以上海女界联合会的名义创办第一所新型的妇女学校——上海平民女校,李达担任校长。

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首次提出了“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1925年,中共四大进一步提出女子应有财产权与继承财产权,规定女子与男子具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

在根据地反对家庭暴力

反对家庭暴力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和妇女运动的重要内容。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就明确提出“反对虐待妇女”“反对虐待童养媳”。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等根据地,党和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进行了诸多实践,有效保护了妇女人权,推进了妇女解放进程。

1937年《陕甘宁边区党委关于妇女群众组织的新决定》提出,“领导妇女摧毁一切封建束缚,反对打骂,反对虐待(妇女)”,反家暴被纳入边区党委工作议程。在中央妇委和边区党委的领导下,各边区妇联、妇救会等妇女组织都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1938年3月,陕甘宁边区妇联主任史秀芸在《边区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总结》中强调,边区妇联今后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反对打骂妇女”。1940年12月,陕甘宁边区妇联第二次扩大执委会再次强调“坚决反对打骂和虐待(妇女)行为”,并且要求“以家庭团结为主,同时注意保护妇女的利益,建立合理的翁姑婆媳夫妇妯娌间的新关系。”

将反对家庭暴力内容纳入到婚姻条例中。《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晋冀鲁豫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等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强调结婚自愿原则,禁止童养媳。《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特别指出,受虐待可以作为离婚上诉的理由。如妇女遭受暴力虐待,希望摆脱婚姻困境,可以提出离婚,且离婚政策向女方倾斜。这些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模式,遏制了童养媳等弱势妇女群体遭受家暴情况的发生。

土地证上要有女性名字

1928年,我党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奠定了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从《井冈山土地法》到《兴国土地法》到《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土地法令,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也是党在制定婚姻法时考虑的重要内容。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后,男女各得田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更加明确规定,离婚女子如果移居到别的乡村,可参与新居乡村土地的分配,如果新居乡村已没土地可分,女子仍须保留原有土地,其处置办法或出租或出卖或与别人交换,由女子自己决定;离婚后未再婚妇女如果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职业,不能维持生活,男子应帮助其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这些规定,为维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和基本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口说无凭”,妇女的土地权益要落实到土地证上。

1933年,中央苏维埃政府通过决议,要求在各户土地证上写上妇女名字,保证她们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解放区在颁发土地证过程中,中央特别强调:“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件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全家成员有民主处理财产之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改中,许多地方都要求在发土地证时写明男女家长与男几口女几口,如果妇女愿意单独立约,应该发给单独土地证。很多妇女原本没有名字,因为土地证上要写姓名,才第一次有了自己的名字。

194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妇女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指示》,强调解决妇女土地所有权的首要原则是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承认妇女与男性农民有同等权利,并保障其所有权,“任何人、任何地区不能对此有所修改或动摇其执行”。

从“半条被子”到“中国的南丁格尔”

人民军队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有了女兵。据记载,有30位女战士参加了南昌起义,她们主要来自黄埔军校武汉分校女生队。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琼崖根据地有“女子军”,红四方面军有妇女独立师。在长征路上,有几千名红色女兵留下足迹,她们浴血奋战、发动群众、征粮筹款。1934年11月,在湖南汝城县沙洲村,3名女红军借宿徐解秀老人家中,临走时,把自己仅有的一床被子剪下一半给老人留下了。老人说,什么是共产党?共产党就是自己有一条被子,也要剪下半条给老百姓的人。“半条被子”的故事被写入党史,激励一代代共产党人。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都有女兵、女战斗英雄;在东北抗联,不但有赵一曼,还出现了“八女投江”的英雄壮举。这8位弹尽粮绝、宁死不屈的女战士,她们的名字留在了《中国妇女运动史话》之中:冷云、胡秀芝、杨贵珍、郭桂琴、黄桂清、王惠民、李凤善、安福顺。

解放战争年代的全军女英模也不少。其中,有被称为“中国的南丁格尔”的医疗队长李兰丁,在天上有敌机、身后有追兵、大雨倾盆水深及膝的情况下,她率领医疗队成功转移500名伤员到安全地带;在孟良崮战役中,她带队4个昼夜转运伤员4000多名,立下大功。

正如斯诺夫人、美国女记者海伦·福斯特所写的那样:“中国共产主义运动非常尊重妇女的价值,这不是出于怜爱,而是她们经过长期的艰苦斗争,在红星照耀之下赢得了自己的合法地位。”

(李煦)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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