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调整2022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城乡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调整后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标准↓↓↓
01 咸宁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32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6380元、农村特困人员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2006元、社会散居孤儿月人均保障标准1263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人均保障标准24254元,同比2021年分别增长1.4%、4%、9%、1.4%、1.3%。
02 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32元,同比增长1.4%,其中咸安区690元/人/月,嘉鱼县650元/人/月,赤壁市650元/人/月,通城县600元/人/月,崇阳县600元/人/月,通山县600元/人/月。
03 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6380元,同比增长4%,其中咸安区6600元/人/年,嘉鱼县7020元/人/年,赤壁市6600元/人/年,通城县6062元/人/年,崇阳县6000元/人/年,通山县6000元/人/年。
04 农村特困人员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2006元,同比增长9%,其中咸安区12144元/人/年,嘉鱼县14040元/人/年,赤壁市12252元/人/年,通城县12132元/人/年,崇阳县11388元/人/年,通山县10080元/人/年。
从2014年开始,咸宁市开始执行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测算当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调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倍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不低于调整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标准调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调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调整。实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城乡标准统一。
来源:香城都市报 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左长康
编辑:王炎艳 监制:陈小彬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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