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通羊镇南门、双泉、马槽桥、风池、古塔、新城等6个社区、洋都村、柏树下村、井湾村;大路乡犀港村、塘下村一组、山口高速出口及绕城路沿线;县开发区内园区各企业、单位办公楼和居民小区;凤池山林场所组成的区域,划定为“禁鞭”区域(详见“禁鞭”区域红线图)。
“禁鞭”区域内,任何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鞭”区域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零经营点,禁止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二、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的规定,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其清除燃放残留物,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五、在“禁鞭”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六、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在禁鞭工作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七、拒绝、阻扰、辱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打击处理,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炮、孔明灯等。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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