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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冯春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28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冯春同志因工作变动,根据冯春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8日决定,接受冯春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报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yangwe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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