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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咸宁市“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6-04-25 06:07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首先,向你们致以诚挚的问候!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咸宁国税、地税部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为咸宁税收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
  在“营改增”试点的交接期内,请注意申报时点和地点的变化,避免因为申报错误形成税收风险。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试点前(即2016年5月1日前)实现的应税收入应缴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2016年5月1日以后实现的应税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二、关于发票问题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方税务局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不再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就5月1日以后实现的应税收入发放和开具发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5月1日以后实现的应税收入请到国税部门办理相关发票领用和开具事宜。
  ◆如您已向地税局领用(自印)的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关于征收问题
  一是试点前涉税事项处理。您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即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欠税、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补缴营业税。
  二是试点后地方税费征收。
  ◆“营改增”试点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试点前由地税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之后仍由原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试点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仍是地税局,请您依法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是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税问题。您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代征的增值税项目,由地方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推行后,有关纳税咨询事宜,可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热情为您服务、解答。我们会在纳税服务窗口为你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政策宣传。
  尊敬的纳税人,这次“营改增”全面推开,时间紧、任务重,给你们带来暂时的不便敬请原谅。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的理解和支持!


  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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