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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来源: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6-09-01 10:05

  市人大常委会:

  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简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倡导环保优先、环保为民、环保利民的理念,在完善环境保护机制、加强环境法制宣传、强化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环评审批源头控制污染等方面履职尽责,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环境质量总体稳定。2015年我市大气主要污染因子PM10浓度均值为90μg/m3,比全省的99μg/m3低9μg/m3,比我市2014年的94μg/m3低4μg/m3,降幅4.3%,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全省第三。PM10平均浓度值为90μg/m3,较2015年同期分别下降11.8%,空气质量综合排名位列全省前四。 2016年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在全市纳入考核的32个监测断面中,主要地表水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比例为96.9%,断面水质功能类别达标率为93.8%;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城市区域和交通噪声均稳定在较好级别。全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76.28,位居全省第三位。总量减排卓有成效。2015年,共完成46个减排项目,削减化学需氧量1700吨、氨氮100吨、二氧化硫1400吨、氮氧化物4000吨,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生态创建全面推进。截至目前,成功创建2个国家级生态村、18个省级生态乡镇、164个省级生态村。同时组织桂花、麦市、九宫山等三个乡镇申报我市首批国家级生态乡镇。持续推进湖北汇楚、丰泉垃圾、污泥无害化处置等创模重点工程建设,积极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咸宁名列第5。优化发展成效突出。坚守生态环境底线,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为217个建设项目办理了环评审批,推动8家省级经济开发区全面完成规划环评。环境监管得到加强。共出动2200余人次开展环保大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226家,行政处罚案件立案140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17起、结案情况84起、执行74起情况(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起)、组织听证5起、罚款数额455.2万元,处罚决定社会公开117起。下达了监察督办通知211份。环境安全得到保障。2015年受理处置了752起信访投诉,成功处置了淦河马桥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全年未出现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切实保障了群众环境权益。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通过不断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环保行为的养成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现将我市深入贯彻执行《环保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环保法》贯彻执行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高位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全所未有,环境保护力度大大加强。继去年7月23日,市委书记李建明,市委副书记、市长丁小强等一行专题调研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后,2016年2月29日至3月1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建明主持召开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环保局关于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5月16日,市委书记李建明、市长丁小强到嘉鱼县专题调研长江大保护工作,研究我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措施,明确了“三非三水”(非煤矿山、非法采沙、非法码头、工业污水、农村面源污染污水、生活污水)。仅今年上半年,市长丁小强先后三次(2月25日、5月16日,6月15日)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三禁三治”专项治理、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今年以来市政府副市长周勇先后三次调研环保工作。2月24、3月24日,5月18日市政府分别召开了全市“三禁三治”工作推进会、市区禁鞭工作推进会、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推进会。5月19日,丁小强市长主持召开咸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2016年全会及咸宁“长江大保护”工作会议等等。环境保护力度大大加强。

  2、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调整和优化责任考核体系。把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将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生态环境指标从2013年的5项10分增加到7项13分,提出了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起草了《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拟报市委常委会批准;二是强化市环委会职责。建立了环委会成员单位年会及年度述职制度,完善了生态文明建设、总量减排等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咸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是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增设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主要侦办环保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环保违法行为;四是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与16家成员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会议和城区出租车油改气管理工作等会议;六是制定了《咸宁市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对各地河流跨界断面实行水质目标考核管理。将“水环境质量达标率”纳入《咸宁市绩效管理和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之中。

  3、坚持高位谋划。坚持以绿色发展为引领,实施生态持续战略,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出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26项政策措施,推动绿色崛起行动计划。瞄准国际生态城市宏伟目标,印发了《咸宁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编制完成了《咸宁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规划》、《咸宁市“十三五”环保规划》(送审稿)。完成了《咸宁市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编制。印发了《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咸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咸宁市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人大立法待通过。

  (二)突出普法宣传,造浓氛围,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为了广泛宣传新《环保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我市对新《环保法》宣传做到了电视有像、电台有声、报纸有文、网站有位、宣传有力。主要做了“六个一”:

  一个宣传启动仪式。2015年1月1日,市环委会主办的《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推进咸宁绿色崛起》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十六潭公园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逸章、市政协副主席熊登赞等领导出席,市政府副秘书长吴炳贵主持。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十个重点企业的代表、市区环保干部,以及省市新闻媒体的记者百余人参加。现场发放了新《环保法》读本和宣传资料。李逸章主任要求全市广大群众对新《环保法》“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严格执行”。咸宁市南玻玻璃有限公司负责人代表企业发言。曾国平副市长在咸宁日报上刊登署名文章,强调要加强新《环保法》学习宣传力度,要重在新法的贯彻落实执行,依法治市,依法保护咸宁良好的生态环境,共建绿色美丽家园,为实现咸宁绿色崛起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次媒体系列解读。在“一网两台三报”(咸宁新闻网、广播电台、电视台、日报、都市报等)开设环保专栏。其中咸宁日报刊登6个专版,如元月1日新环保法解读专版、六五环境日专版,市长丁小强发表了《践行绿色生活,共筑生态文明》署名文章;组织省市8家新闻媒体,重点就汽车尾气排放、工业脱硫脱硝、农作物秸杆禁烧、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整治,深入企业、乡村、工地集中采访报道;首次在咸宁日报和电视台曝光全市违法典型案例,公布依法关闭企业及首批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47家单位名单,曝光“三禁三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全市秸杆禁烧不力的8个乡镇通报批评;制作了《创生态文明,推绿色崛起》、《全面推进“三禁三治”,合力保卫香城蓝天》等四个电视专题片。

  一场环保法制报告。精心选编印发了新环保法在内的《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干部读本》和新环保法单行本2万册,深入城乡、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宣讲。9月12日,市委中心组特邀参加了新环保法起草制订的环保法制专家——国家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来我市作新环保法解读专场报告,报告会在咸宁会议中心举行,全市副县级干部参加,市委书记李建明亲自主持,在全市干部队伍中掀起了学新环保法、用新环保法的热潮。

  一次全市知识竞赛。为宣传落实新环保法,6月5日晚,咸宁市“华润杯”新环保法知识竞赛在咸宁电视台演播厅举行,六个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重点企业分别在初赛后选出的优秀选手,组成的八支代表队,经过必答、抢答和风险答题三个环节,评出了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由公证员现场公正,还对观众进行了有奖问答,现场气氛热烈。市四大家领导为获奖代表队颁发了奖匾,决赛进行了直播和重播。

  一个环保世纪行动。2015年4月16日,咸宁环保世纪行在南玻公司启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胡毓军,副主任李逸章、副市长曾国平等领导出席,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大、环保局负责人、湖北科技学院绿舟环保协会200名大学生志愿者,以及南玻公司60名员工参加。启动式表彰了2014年先进单位和个人、优秀新闻作品和文学作品,赠送了《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读本》,参观了南玻公司光伏发电和烟气脱硫设施设备和运行。结合新环保法“春雷行动”,邀请省驻咸和市8家新闻媒体,重点就汽车尾气排放、工业脱硫脱硝、农作物秸杆禁烧、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整治等方面的情况,深入企业、乡村、工地进行集中采访,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市环保局还首次实施“零点行动”,对全市25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32家医疗机构、3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6家垃圾填埋场、6家污水处理厂、6件重复热点环境信访投诉开展了环保执法督查,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焦点问题。

  一个6·5系列活动。全市开展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个“6·5”环境日展览、骑行、演出等活动。2015年6月5日上午, “践行绿色生活,倡导低碳出行”的咸宁市第六届自行车城区巡游启动仪式在咸宁体育中心举行,来自市区党政机关干群、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大学生环保志愿者和骑行爱好者2000人参加。启动式上还展出了《防治大气污染,呵护香城蓝天》主题展览,包括新环保法和“水十条”解读、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臭氧层、大气污染防治等展板60块,图文并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逸章、市政协副主席熊登赞、市政府副市长曾国平等领导出席。今年6月3日,咸宁市举行了第七届自行车城区巡游活动,6月4日,市委书记李建明在咸宁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改善环境质量,为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而努力奋斗》。

  (三)强化环境整治,防治结合,“三大工程”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实施“蓝天”工程,大气污染防控力度不断加强。一是强化政策引导。出台了《咸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咸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4—2030年)》、《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咸宁市空气环境质量考核生态补偿办法》、《咸宁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的通知》、《咸宁市飞机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等20个大气污染防治重要文件,着力解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难题。二是强化联防联控。建立了“按月会诊”工作机制,实行单月例会、不定期专题会和重大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会,专题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三是强化预警预报。市政府印发了《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指挥部。湖北省大气复合污染预警预报中心(咸宁站)建成投运,在全省首批具备了PM2.5等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向社会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以及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四是强化重点整治。积极开展以禁煤、禁烧、禁鞭、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扬尘整治、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活动。“禁煤”:制定了《咸宁市城区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改造及淘汰工作方案》,出台了《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污染染料锅炉改造淘汰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组织召开了2次市中心城区“禁煤”工作会议,温泉城区47家燃煤锅炉企业,目前已有21家单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6家预计于年底全部完成改造任务。今年3月,对咸宁福人金身药业烟囱成功实施了定向爆破。“禁烧”:下发了《关于加强2016年度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通知》,市环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四次执法检查,对8个乡镇因秸秆禁烧不力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禁鞭”:制定了《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禁止燃放鞭炮、焚烧冥币、焚烧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公安机关共处置违规燃放涉烟花爆竹警情92起,查处烟花爆竹违法案件25起,行政处罚25人,警告训诫107人,收缴烟花爆竹260件;各有关职能部门共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户144家,下发预警(整改)通知书99份,查处违规经营户39家,注销取缔4家。“非煤矿山综合整治”: 制定了《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全市非煤矿山开发与整治专项规划,发布了64家非煤矿山关闭企业公告。“扬尘综合整治”:印发了《市区联动严厉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综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市住建委成立2个督查组,按照“七个一律”要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作为检查工作重点, 共检查64个在建工程项目。针对检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单5份,下发停工通知2份,文件通报2次,约谈1次。市城管执法局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违规渣土运输、露天烧烤等行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城区建成了咸宁市香城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线,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372份。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的通知》,要求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督促中石化、中石油对市区51家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2、实施“碧水”工程,水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科学设置9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饮用水源地界碑、警示牌、宣传牌和护栏,编制了《蔡贤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关闭淦河马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2家养鸡场,拆除1家水泥制砖厂,对马桥镇严洲村炼油厂强制停产。彻底关闭陆水湖保护区内5家养猪场和2家餐馆。探索建立了水质监测、巡查、应急处置和以奖代补制度。二是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全面推进陆水流域水质自动站建设,强化跨区域流域水质监管考核,《咸宁市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斧头湖、西凉湖、陆水湖等7个湖(库)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联合江夏区环保局编制《斧头湖污染防治规划》,共同开展斧头湖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淦河、三八河等重点水体生态修复,确保重点流域水域不出现污染事件;调整咸宁市流域控制单元划分,将咸宁市乡镇分别划分到7个流域控制单元;定期监测湖泊、水库、河流等重点断面水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设了陆水流域四县市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斧头湖、西凉湖和淦河等6个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纳入部、省重点。三是加强污水综合防治。完成通城平安电工及24个畜禽养殖场污水治理工程,对超标排放的嘉鱼盛宇、咸安维新纺织等企业实施停产整治,通城县取缔非法洗砂点和选矿点共12个。四是加强水源应急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咸宁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通了12369电话、微信投诉平台,与水务、住建、交通等部门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成功处置“6.16”淦河马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

  3、实施“净土”工程,土壤污染综合整治全面推进。 一是加强涉危、涉重等固体废物环境监管。2015年,编制了《咸宁市危险废物处置经营项目布点规划(2015-2020年)》。在全市各乡镇设立3-4个医疗废物中转站,督促湖北汇楚对我市37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实现危废网上申报登记29家、安全转移617起。完成了39个土壤国控点位核查工作,在3个畜禽养殖场周边采集15个土壤样品,对17个指标进行科学分析,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督促现代牧业完成万头奶牛转运及关闭工作。把土壤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作为新华清苑等3个工业土地再利用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土壤生态修复。2016年,推动湖北汇楚公司项目建设,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督促咸宁华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督促湖北汇楚公司对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27件,办结电子联单2095件,转移危险废物357吨。完成了全市5家企业32个土壤监测点位采样分析工作。对全市畜禽养殖业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检查畜禽养殖企业5家,立案处理2家,下达监察通知3份,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定和监管。

  (四)强化环境监管,从严执法, “三项行动”保障民生。

  1、深入开展环保执法“春雷行动”。按照省环保厅环保大检查的内容要求,结合咸宁市促进绿色崛起“春雷行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全市2015年环保大检查实现工业企业及各类污染源100%全覆盖监管。大检查期间,环保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次,累计检查企业302家(次),饮用水水源地 10个、重点流域3个和自然保护区2个,查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8个,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65个。2015年我市行政处罚案件立案87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6起、结案情况74起、执行74起情况(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起)、组织听证5起、罚款数额363.2万元,处罚决定社会公开86起。其中,2015年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立案10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9起、结案情况4起、执行4起情况、组织听证1起、罚款数额60.58万元,下达责令改正10起、处罚决定社会公开9起。

  2、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行动。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确定,除专项检查外,每个季度开展一次环保大检查。2016年一季度环保大检查,市环保局组织7个检查组,按照水环境现状、“三禁三治”工作开展情况、危险废物现状、环境监管网格化及污染企业“一企一档”情况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累计出动98人次,共查出问题85个。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及采样监测等方式,对全市14家畜禽养殖企业、16家非煤矿山、15处建筑工地、37家危废企业、11个饮用水水源地、20个水质监测断面和2个自然保护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各县(市、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及污染企业“一企一档”建立情况也进行了检查,共查阅档案资料565份。下达监察通知22份,立案查处4起。

  3、深入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查行动。为了重点督查省环委会交办的8个突出环境问题及市环委会清理整顿确立的203个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周勇副市长深入各县进行调研,亲自指挥督办,确立清理整顿消号方案。2016年5月6日至10日,市环保局组成7个检查小组,奔赴六县市区及咸宁高新区开展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进展督查。旨在督促整改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对全省突出环境问题实行交办的通知》及《关于对近几年我市重点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中我市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进一步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切实做好迎接中央环保督察的准备工作。各检查组检查期间直奔现场,找问题、查污染、阅台账、看记录。共出动116人次,对全市7县(市、区)(含高新区)存在的102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这些问题的整改进度进行了跟踪督办。

  2016年1-5月我市行政处罚案件立案53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1起、结案10起、罚款数额92.5005万元,处罚决定社会公开31起。其中,2016年市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立案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起、已执行1起,罚款数额9万元,下达责令改正4起、处罚决定社会公开3起。

  (五)强化总量减排,源头把控,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1、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总量减排。一是编制完成了全市“十三五”减排项目库,上报水减排项目83个,气减排项目59个。制定了《咸宁市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目标任务及具体减排工程项目,上报水减排项目32个,气减排项目11个,以确保“十三五”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二是制定了《咸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组织11家企业在咸宁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缴纳排污权交易费8.6万元, 交易化学需氧量3吨、氨氮1.5吨、二氧化硫4吨、氮氧化物5吨,为我市发展增添了环境容量。三是落实减排考核制度、督察制度、区域限批制度和约谈制度,市政府对各县市区2015年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了通报,约谈了未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赤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该市涉水项目进行了环评限批,截至目前,全市43个拟定减排项目,已完成15个,可减排化学需氧量650吨、氨氮30吨、二氧化硫1100吨、氮氧化物2100吨。

  2、把守“三道关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一是严守生态红线。督促6县(市、区)加快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实现全市范围内的生态红线管控。设立负面清单,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从事城镇化和工业化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建设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活动。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森林、湿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不断改善和提高主要生态功能,确保生态红线的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对24家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出环境行为等级为诚信的绿牌企业13家、良好的蓝牌企业5家、警示的黄牌企业3家,不良的红牌企业3家,占比分别为54.16%、20.8%、12.5%、12.5%,并将评价结果对外通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二是推进排污许可。督办全市26家国控企业按时完成季报直报工作;探索建立总量控制激励制度和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制度,指导20家企业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其中10家已完成,其余10家正在实施;完成市直11家重点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组织各地申报了全省总量减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1000万元。三是强化规划环评。积极开展全市重点区域、流域、行业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同时,着力推动咸宁经济开发区二、三规划环评,促进项目按规划入园;通过努力,全市8家省级工业园全部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和修编。

  3、强化源头管控,严格环评审批。2015年以来,为220个市级建设项目办理了环评审批。一是执行总量前置。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要求建设单位通过总量交易获取总量指标,对于没有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不批,以有效推进总量交易工作全面开展,确保咸宁环境容量和质量;二是严处违法行为。在全市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对100余个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处罚。通过严格执行总量前置和严处未批先建,提升了企业业主环保素养,违法行为大幅减少,许多项目业主纷纷到环保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预评审,“要我环保”逐步向“我要环保转变”;三是规范审批程序。出台了《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成立了环评预审委员会,同时对专家技术评估会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升环评服务水平。出台了《咸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环评专家执业行为。对环评文件专家评审会进行改革,邀请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对专家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有力促进了专家评审的客观、公平、公正。

  (六)加强环境监测,夯实基础,推动信息公开

  1、加强环境监测。一是落实监测工作方案,完成常规监

  测任务。每月对全市六个县市区的“两河一湖一库”(陆水河、淦河、斧头湖、富水水库)上的5个国控、3个市控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进行采样监测,获监测数据1450个,同时对潘家湾及淦河马桥2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了例行采样监测,获监测数据740个;完成了每季度一次的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每年一次的区域声环境监测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同时还开展了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的自动监测;加强了空气自动监测站维护和管理,按时上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及月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一共32个监测点的土壤样品并进行分析;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前两个季度按时完成9家废水企业、6家废气企业和8家城市污水处理厂计41个监测点的监测,每个季度对17套废水和7套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开展一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配合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通城中天云母制品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监测。

  二是落实质量控制计划,加强监测质控管理。制定了《2016年咸宁市环境监测工作方案》、《2016年咸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质量控制计划》,明确了全市环境监测年度工作任务和质量管理目标。截止到6月底,咸宁市站开展了实验室内部质控活动6次,发放盲样20余支;检定或校准在用仪器设备41台套;参加了国家总站开展的2016年第一轮国家环境监测网实验室能力考核(2支盲样)等质量考核活动。

  三是利用环境监测成果,服务环境监督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获得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1953个,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数据1000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104832个,降水监测数据919个,城市环境噪声数据144个。对全市27家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获得监督性监测数据600个。开展各项专项监测,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获得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48个、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数据29个、空气质量监测数据15个、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4个;《湖北省首批湖泊保护名录》中非省控、市控湖泊水质调查监测获得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224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20余次,编写咸宁市环境质量月报、咸宁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月报、《2015年度咸宁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咸宁市2015年空气质量分析报告》、《2016年春节期间咸宁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报告》等各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10余份。

  2、加强信息发布。坚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促使全民参与环保。一是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每天在市环保局网页定时更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定期将环境空气质量信息通过《咸宁市电视台》、《咸宁日报》及《香城都市报》向社会公布;在鄂高、中心医院、人民广场、十六潭公园、经济开发区等设置噪声自动监测仪,在新二号桥、老二号桥、潜山广场处新建第二批噪声自动监测仪。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常规监测,每月监测61项指标,每年6-7月份进行水质109项全指标监测分析,并以月报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每个年度形成《咸宁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进行公开发布;突发环境环境事件监测报告及时公开。二是审批信息公开。全面推行环评文件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并按照环保部环评信息公示要求,对环评文件受理、拟批准及正式批复全过程实行全面公示,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面清理环保权责形成权责清单,制作了环保办事指南,及时将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目录)、内容、查询方法以及对申请公开的步骤、处理程序告知公众。三是环境监察信息公开。2015年1月1日起,我局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843号)文件要求,按月报送移送案件的执行情况。2016年1月1日起,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新《环保法》配套办法相关案件实施月调度,实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市深入贯彻实施《环保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咸宁环境质量形势不容乐观,环境执法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质量面临挑战。2015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67.7%,1-6月,PM10平均浓度值为90μg/m3(微克每立方米),虽较2015年同期下降11.8%,但远远高于省定70μg/m3的目标;我市地表水总体水质良好,但国控监测点位斧头湖咸宁湖心水质不稳定,2015年,斧头湖湖心全年总磷超过Ⅱ类水体水质要求,只能达到Ⅲ类,湖心外水域多为Ⅲ类水质。尽管我市已采取多项措施保护斧头湖水环境,但短期内斧头湖水质难以达到Ⅱ类水体要求。2016年1季度斧头湖水域总磷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未达到考核要求;尽管我市大气、水环境禀赋在全省比较靠前,但是受多重因素影响,环境质量改善难度较大,污染防治形势严峻。

  (二)突出环境问题依然存在。通过检查梳理,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省政府交办的8个突出环境问题,包括丰泉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处置不规范、开发区引进企业污染环境问题突出、蒲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未批复、联乐集团一期码头违规建于自然保护区、通城县垃圾填埋场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九宫山自然保护区在保护区核心区违规开矿、斧头湖水质不达标、赤壁四个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等问题;二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近三年来督查发现存在的54个突出环境问题;三是4月15日,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的未完成整改的159个项目。

  (三)环境执法手段较为薄弱,环境行政处罚面临难度。一是环保公安联合执法人员力量薄弱。虽然咸宁市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已成立,在市环境监察支队配备了专门的办公室和人员,但是他们工作内容并不仅限于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无法派员在第一时间参与相关案件的现场调查,很难对行政拘留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移送案件办理程序跟踪指导。二是刑事诉讼证据要求和行政诉讼证据要求的差别导致办理行政拘留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移送的案件非常困难。执法人员普遍对不熟悉,涉及到行政拘留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移送的案件,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符合公安部门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而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往往是瞬时性的,非常容易灭失,公安部门基本上无法重新取证。三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业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多数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的运用尚在摸索阶段,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移送的案件较少,已经办理上述案件的,由于经验不足,案卷也不是很规范。四是环保部门机构编制严重不足(目前仅19个行政编),现有人员编制与日益加重的环保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市直环保部门经过内部机构改革后,减员较多(过去聘用的一批工作人员进入改制企业),下半年环境监察、监测机构要垂直管理,更加重了工作压力。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树立“优先思维、底线思维、系统思维、民生思维、责任思维”五种思维,以生态市建设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环保“春雷行动”,着力实施环境保护“八大工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职责,夯实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新《环保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我们将以新《环保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为契机,认真梳理,把新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企业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限,履职尽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新法赋予的按日计罚、扣押、查封、拘留等“杀手锏”作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案件,完成211个环境问题督办项目的消号,达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全力维护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安全,切实推动新法贯彻实施。

  (二)全面实施“八大重点工程”,修复生态环境。通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专项整治工程、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工程、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生态创建工程、土壤修复工程、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程、注重信息宣传实施春风化雨工程、环保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着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三)加强规划引领导,源头管控,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抓紧修编完成咸宁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市创建规划等综合规划的编制。以三十九湖(斧头湖、西凉湖、黄盖湖等)、三河(陆水河、富水河、淦河)、十库(陆水、咸安南川、四门楼、鸣水泉、嘉鱼三湖连江、崇阳青山、通山石门塘、富水、云中湖、通城百丈潭)为重点,科学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以规划统领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多规合一”,强化环保规划与城建、国土、林业、水利等规划的对接,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先导作用,切实提升城市定位、优化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

  (四)完善防控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环境目标责任管理与考核体系;完善防控和管理机制。定期召开督办工作会议,落实好联防联控、按月会诊、责任管理、应急演练四个防控和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红线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完善考核补偿机制。制定出台《咸宁市空气环境质量考核生态补偿办法》,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双项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实行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完善督办问责机制。出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办法,将环境质量指标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的硬约束,严格考核问责。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完善预报预警应急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完善环保、气象部门会商研判机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控制措施。

  (五)共建共享,社会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多层面、多途径、多举措开展新法宣贯活动,积极营造“学法、宣法、守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通过市场调节、鼓励公众参与、促进企业自律,让每个人都成为保护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监督者,引导形成绿色发展的社会共治模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和推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宣传、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企业违法排污、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凝聚全社会力量,为全市污染防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

  2016年6月30日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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