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日期:2016-06-01 编辑:hefan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

  (2005年3月24日)

  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舆论监督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舆论监督工作。

  二、坚持舆论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服务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着眼于改进工作,抓住群众关注、政府重视、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事实准确,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防止报道失实、以偏概全。要客观公正,坚持以理服人,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要注重社会效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不恶意炒作。要遵守新闻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

  三、把握当前舆论监督的重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等问题,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揭露和批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等行为,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揭露和批评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等行为,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揭露和批评,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正气。

  四、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特别是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五、强化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社会责任。广大新闻工作者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对报道的内容,必须进行认真核实,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不得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和妨碍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尊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在报道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新闻媒体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公开更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正确运用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善于通过舆论监督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和改进工作。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小报小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要认真总结舆论监督工作的经验,把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新闻单位要制定和完善舆论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要加强新闻采编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要加强对编辑记者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新闻工作者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准确把握舆论监督的方法和形式,不断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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