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和引导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促进我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17]2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
笫三条 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性原则。研学旅行活动要体现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突出生动直观、形象有趣、现场操作和现场体验,将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融入其中,着力提升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
(二)实践性原则。研学旅行要因地制宜,呈现地域特色,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
(三)安全性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到“准备不充分不组织、条件不具备不组织”,切实保证学生安全。
(四)公益性原则。坚持研学旅行的公益性质,需要学生个人承担的费用,只能收取成本费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特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保障每一个学生都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由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日常工作由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省校外教育管理研究会指定专人参加。
第五条 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科室(处)(一般在基教科),负责细化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学校,对各学校上报的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核查、备案,定期检查督导研学旅行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协助做好研学旅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研学旅行服务单位和接待单位的管理,对资质合格、声誉良好、组织严谨、服务到位、安全保证、收费合理的服务单位和接待单位(研学旅行基地、营地)可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命名挂牌,供中小学校在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时优先选择。建立服务单位和接待单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七条 各试点学校要成立研学旅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学校德育室(大队部)、教导室、医务室、安保室人员及教师和家长代表为成员;每学期要制定研学旅行计划,确定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过程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加强研学旅行的宣传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服务单位(指资质完备、社会信誉度高、无安全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校外教育基地、旅游名镇名村、休闲农庄等)要按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研学旅行内容的具体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研学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保障方案,确保研学旅行过程中吃、住、行等方面的安全。
第九条 接待单位(指研学旅行学生所到达的目的地,如实践基地、现代企业、主题景区、特色院校、旅游名镇名村、特色农庄、体验场所等)要精心组织,确定主题,突出研学特色,编印介绍材料;要选派优秀讲解人员,按照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和接受能力,注重知识的难易程度,区别讲解;要尽可能为学生在现场提供亲身体验和交流互动的项目和机会。
笫十条 加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审查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学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应提前制订活动方案,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各试点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研学旅行检查考核机制,将研学旅行检查考核情况纳入中小学校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我省开展研学旅行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参观红色革命遗迹、历史名胜、博物馆、美术馆、科普馆、健康馆、著名大学、高新企业和现代化工厂,进行自然和野外活动、国防教育、现代农业、传统文化、传统艺术创作及工艺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体验。研学旅行试点要循序渐进,试点期间,原则上以在当地进行为主。
第十二条 合理安排研学旅行时间。我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工作利用教学时间或综合实践活动课时开展,一般情况下在3至5月、9至11月等6个月中进行。原则上每学年累计时间小学4至6年级4-5天,初中1至2年级5-6天,高中1至2年级5-7天,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学生活动实际情况灵活安排。禁止学校在寒暑假及法定长假、小长假期间安排研学旅行。
第十三条 研学旅行要坚持学生全员参与的原则,并通过整年级、整班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如学生确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由家长出具请假条,经同意后,由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该生的学习生活。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生活背景,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挖掘社会优质公共资源,创新活动载体,拓展活动空间,丰富活动内容,构建研学旅行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学校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服务单位、接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研学旅行活动,同时可邀请家长代表、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随行,共同做好研学旅行活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服务与安全
第十五条 各试点学校要坚持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研学旅行工作,坚持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的“五有工作”模式。各试点学校每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要由校级领导带队,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参与,按年级或班级统一行动,要为每班配备不少于三人的随行教师,要安排校医或聘请医护人员随行。有条件的学校要安排掌握应急知识技能人员随队保证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应急知识技能,如遇突发事件能及时实施救援。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保险行业提供并优化校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相关产品,并建立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建立完善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人身安全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参与研学旅行服务工作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资质,参与研学旅行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和营运证件,参与研学旅行的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和有效的从业资格证明;司乘人员具有丰富的行车经验,掌握应急知识技能,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服务规范,文明服务。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研学旅行活动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工作。服务单位必须选定安全卫生合格的餐饮单位、选购卫生安全达标的食品;家长要协助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展开救援,并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和事发地的110、120,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卫生、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要切实安排好集体住宿,服务单位和接待单位要确保住宿的卫生达标和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必须具备应急通道、应急标识、应急工具,合理建立逃生安全区。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要有接待方案和安全预案,科学合理安排接待工作,按照接待规模做到容量控制、分组体验,不得超员接待;要有合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如需要隔离时,要装配安全隔离设施,并安排专人提醒,严防学生跨越隔离设施发生意外;医务室、警务室要保证满员上岗,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要按照政府应急响应机制开展救援工作,救援现场必须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的110、120支援。如有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其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如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应加快理赔时效,预付部分赔款)、服务单位、接待单位等按照约定先行垫付医疗费,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再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追偿,如有刑事责任,责任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或恶劣天气(如台风、大雨、大雪、雾霾、冰雹等)时,应及时取消或中断研学旅行活动(在安全区驻留、返回校园或延期出发),待条件允许时再择日安排活动。
笫二十二条 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实行安全责任交接制度,试点学校要在研学旅行全过程中担负安全监管责任。学校在学生上车前应与服务单位履行签字交接制度(内容含学生人数、学生名单、交接责任),按保险合同约定,学生出校门上车前安全责任由学校和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上车后直至学生返校学校签字交接前相关安全责任由服务単位、接待单位和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关于安全事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意见和相关责任协议进行协商,涉及民事赔偿有异议由法院裁定。
第五章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探索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学生在研学旅行中产生的费用,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征求学生、家长同意后,由服务単位收取,学校要监督服务单位,本着节俭原则,对于活动过程中吃住行等费用要做到精准核算,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研学旅行活动的优惠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试点学校、服务单位、接待单位应共同担当责任和义务,想方设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忧解难,确保他们参与研学旅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试点学校会同服务单位、接待单位在确定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后,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及时向全体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告知活动方案、安全举措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取得学生家长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确保研学旅行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服务单位设计的研学旅行活动要主题鲜明、线路科学、费用合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与一定的减免;接待单位如涉及收费,应研究调整收费标准,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要低于现有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的最低限额,给予研学旅行活动特别的优惠。
第六章 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校外教育管理研究会、各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协调小组、综合实践基地、相关接待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理论研究和课程开发工作,确立课程标准,打造一批精品课程,供学校选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研学旅行工作纳入常规教育教学研究范畴,努力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各试点学校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学校工作计划,研学旅行工作方案,委托合同或协议,研学旅行会议记录,照片影像资料,总结材料,教师优秀文稿,学生优秀文稿,研学旅行目的地人文资料,研学旅行专家学者授导词,评选表彰资料,家长反馈资料,对服务单位、接待单位服务的评价资料等。各学校要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研学旅行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要注重学生研学旅行成果的积累,把研学旅行成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逐步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中给予体现。各试点学校在完成研学旅行主题活动后,必须及时将研学旅行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心得体会、图片资料报上级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优秀资料将入选我省中小学研学旅行资料汇编,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推进会、现场观摩会等。
第三十条 进一步加强研学旅行宣传工作,扩大研学旅行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研学旅行工作。各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小学校,在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工作中,要及时加强与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与合作;要充分发挥qq群、微信公众平台和网站的作用,形成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机制;协调电台、电视台加强研学旅行专题专栏报道,及时宣传好典型、好主题、好案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校外教育管理研究会要定期编印研学旅行工作简报和情况通报,推介工作经验,通报存在问题,推进研学旅行工作安全、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