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微盘交易、虚拟货币
消费返利、养老骗局、原始股
网络传销、汽车众筹、P2P平台......
非法集资的套路
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让人防不胜防
......
非法集资
不仅是经济、金融问题
更是社会问题
损失的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财产
面对非法集资宣传,我们除了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还要让广大公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严重性,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
做业务员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
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
守好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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