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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言暴力何时休?

来源: 时间:2019-07-05 10:29

“互联网给网民提供了绝好的发表意见平台,同时也使得一部分人原本浮躁的心态更加浮躁,这种浮躁正在使激情代替冷静思考。”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网络语言暴力为何频发?

利用网络的虚拟空间,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超出事件正常评论范围,使当事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成为网络暴力的典型表现之一,现实中,这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演员范某某名誉侵权案进行二审。据悉,陈永朋以“秦岭二月”为名的微博账号,在网上发布多条涉及演员范某某与他人私人关系的微博。范某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名誉权,将陈永朋诉至法院,要求他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范某某的诉求,陈永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将择期宣判。

陈永朋在被问及是否对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过审查时,他表示没有。同时也承认,他知道自己所发的微博内容会被几十万粉丝看到,但仍然发布了。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磊告诉记者,在接到的网络侵权案件中,难以维权的比例高达20%。“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致使网民在这个虚拟世界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此外,网络逐渐成为人们进行情感宣泄的场所,人人都有话语权,也就更容易表达不满。”

陈永朋用“出于好奇和好玩”解释自己发布相关内容的原因。对此,朱晓磊则认为,陈永朋在发布有关诽谤范某某的微博之前,粉丝只有30多万,发布这些微博后的两个月内,粉丝增加到57万多,正是这些侵权的微博内容为其带来了流量、粉丝。“流量可以转变为商业价值,不少网络语言暴力的发帖者目的是为了牟利”。

“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为了增加点击量,在网页编排时,越隐私、越敏感的事件越容易被置于较为醒目的位置,有些个体事件在‘众口铄金’的声讨下,就会演变为网络语言暴力事件。”陈耀东告诉记者。

追责过程是否艰难?

为规范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一直在不断进步,公民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维权途径也越来越便利,尽管法律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实名制,然而不少网络运营平台中仍有很多不实言论来源于非实名的用户。”陈耀东表示。

2014年7月初,某匿名网友在某手机软件发布文字称“白百何在奢侈品店顺东西被发现了”。多家网站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也转载了相关内容,迅速引来大批网友留言讨论。白百何随后起诉该网络平台。一审后法院认定,该平台构成对白百何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白百何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在陈耀东看来,与网络暴力侵权的相关制度体系应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有必要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从而增强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感,避免网络暴力通过平台助推而“肆意蔓延”。“当然,具体操作细则设定后的过渡期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宜过长”。

对于网络暴力损害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最大的困难就是取证。“对于刑事自诉的侮辱罪、诽谤罪,刑法修正案(九)在修订时给第246条增加了一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而在民事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归于内容发布者。尽管公民个人对于辱骂、诽谤、侵犯隐私的网络内容可以通过拍摄、公证等方式取证,却很难查到侵权者的具体身份。”朱晓磊表示。

如何解决“网络病夫”?

记者在相关论坛看到,有网友认为,有些针对特定个人的批评性文章是“网络水军”所为。不少网友也对“水军”利用网络舆论“攻击”个人的行为表示忧虑。此前,阿里巴巴主要创始人马云曾在2017中国IT领袖峰会上对网络暴力提出自己的担忧:“现在知识不良、文化体系不良的情况很可怕,这是‘网络病夫’。网络水军传播不正当言论的问题已经很严重,人们需要去思考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百度词条对“网络水军”的解释是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记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水军”二字后,“急招水军,回帖5角,发帖1元,有意者留QQ”等内容随处可见。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陈耀东告诉记者,还应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此外,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认为,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也要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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