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恬报道:21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我市将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个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全市企业减负8410.83万元。
根据《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要求,从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市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当期待遇。
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通知》要求,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理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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