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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和法律为遵循 依法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法学专家谈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1-12-02 10:59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先后出台多部国家安全专门法律和涉国家安全法律,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胜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了安全保证。值此“宪法宣传周”之际,邀请6名法学专家就宪法和国家安全重要法律进行解读。

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国华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维护宪法权威置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具体而言,其要义包含: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中央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完善发展,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坚持依宪治国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宪法作为根本法,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统帅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宪法确立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具体体现。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应当充分发挥宪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国家治理转型过程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应当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凝聚宪法共识,通过健全宪法审查制度确保公权力的规范运行,通过强化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制度实现以彰显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逻辑。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民主含量高、民主成色足”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中不断弘扬和培育宪法精神。

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 江国华 彭超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国家安全得到全面加强,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证。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时代维护和塑造中国特色大国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国家安全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同时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提供支撑、预留接口。其主要特点有:

科学完整提出了国家安全的概念,就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

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确立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原则,主要体现为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和塑造国家安全。

科学界定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领域和任务,构建起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诸多领域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机制,从维护国家安全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建立国家安全工作协调、督促检查、会商研判、协同联动、决策咨询等机制,以及情报信息、风险预防评估预警、审查监管、危机管控等工作制度。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国家安全领域立法,相继颁布施行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反恐怖主义法、核安全法、网络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安全法》为统领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为有效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法律制度基础。

筑牢生物安全防线 守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利红

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面临的最紧迫和最突出的问题之一。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从生物疾病的预防、生物技术的研发、生物伦理的审查等与生物相关因素的诸多方面予以调整规范,具体防范和应对的领域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此外,《生物安全法》还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

《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不仅有利于实现国家在生物安全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系统化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生物安全问题的解决能力,而且有利于填补生物安全领域在国家基本法律规范中的空缺,促进国家防范与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的规范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将国家生物安全方面的管控完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实现国家生物安全法律的统一。

《长江保护法》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杜群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一段时间内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产生了一系列生态安全问题。2000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第一个综合纲领性文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提出“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维护生态安全”为立法目的。2015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明确将生态安全纳入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为抢救性保护和治理长江,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类、生态保护类、资源开发利用类、气候变化应对类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等五类案件的审理,为实现长江流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性保护法。它不仅对加强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具有重大基础性、保障性制度建设意义,也为其他重点河湖保护提供了国家立法经验,而且为提升长江流域人居环境质量、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反映保障河流生态安全底线的生态用水管控制度。具体来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生态用水管控制度对保障长江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全流域的生态安全发挥着基础保障作用。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建立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的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各流域地方政府、各部门在协调机制下协同开展治理工作,实现“九龙治水”的合力。这是自2002年修订的《水法》确定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之后的又一次重要的流域管理体制创新。

三法合力 助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王青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维护信息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互联网领域的实践和体现。互联网时代下,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但也伴随着野蛮生长的问题。数据安全的风险影响范围已经从个人、企业逐步辐射到产业甚至是国家,其风险隐患非常突出。为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从根本上来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组织和公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

个人数据安全处理决定着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背后承载着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切身利益,是贯彻《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方面。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做了详细规定,涉及法律基础、个人信息存储期限以及对敏感个人信息范围、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要求等方面,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为促进互联网个人数据安全处理实现质的提升,也为个人信息的利用提供了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初步构筑起我国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屏障。可以说,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完成了顺应时代的制度设计,也为世界提供了一个有借鉴价值的中国方案。其中,《网络安全法》构筑网络安全的基础,强调网络安全与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为网络空间的整体安全和有序发展奠定了总基调。《数据安全法》则搭建数据安全的基础,强调数据安全的保护,尤其注重重要数据和国家核心数据的保护,更侧重于基于数据安全所体现的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则集中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侧重于个人信息处理准则和保护边界的细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全生命周期作出细致且全面的规定。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当前的主要任务在于在全社会层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具体而言,国家应该从制定法律法规、实施专项行动、完善保护手段等方面加强建设,企业应该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数据价值挖掘,个人应该增强维权意识和技能,充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制度设计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

依法反击外国制裁 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漆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为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反对西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2021年6月国家出台《反外国制裁法》,进一步完备了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反外国制裁法》的要点在于“反”,即反对少数个别国家利用经济、科技、军事实力对中国搞“单边制裁”,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反制是为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具体而言,《反外国制裁法》规定中国长期以来奉行和平共处外交政策和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的原则立场。《反外国制裁法》还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针对外商投资、网络、数据等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近年来我国亦加快了立法节奏,颁布类似反制措施的规定,如《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出口管制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安全法》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上述一系列立法的密集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工具箱,有效提升了我国反击外国制裁、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能力。

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不可持续。《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出台不是搞保护主义,更不是开放倒退,而是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同样,《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风险考量要素中并没有国别因素,主要是一种技术性、客观性的评估,审查的注意力始终在具体的产品和服务,以及该产品或服务用于具体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可能引入的脆弱性问题。只有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才能更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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