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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泰消保 | 我被“高额”吸引了!以案说险 第一期

来源:泰康人寿 时间:2023-02-24 08:53

警惕误导性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时代进步,社会发展,金融消费是消费者必不可少的选择项目,在银行保险机构的业务推动过程中,营销宣传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包罗万象。

作为保险金融消费者,要注意识别银行保险机构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提高依法合理维权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警惕误导性宣传导致的消费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或权益侵害。

【典型案例】

小王接到X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电话,在电话中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并承诺高额分红,诱使小王作出投保的行为。小王后来发现实际保单中并无销售人员说明的保险责任,关于分红的收益也不是销售时承诺的“高额”和“确定”,遂通过监管进行投诉,认为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诱导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全额退保。

【案例分析】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渠道购买保险,电话销售也是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的过程中,电话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介绍,对保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起到重要作用。

该案例中X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夸大保险责任及承诺高额保险分红,未明确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这些销售误导的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例如部分销售人员宣称“享受高额分红,比银行利息高”,“大病小病都能赔”,忽略保险合同中的关于分红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和实际的理赔条款说明,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缺乏防范意识,很容易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从而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案例中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隐瞒了与保险和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同时通过承诺高额保险分红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案例中保险公司通过电销渠道销售万能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

【风险提示】

作为消费者,如果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人身保险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仅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是要了解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产品险种类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退保损失等,要对保险产品的内容有基本的了解,防止被销售误导。

三是如果购买了保险产品,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当药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如果认为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需求,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全部保费;如果超过犹豫期需要退保的,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现有的现金价值。


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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