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保险有哪些分类呢?我们可以从不同维度来看。
按实施方式分类:
1. 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如社保、交强险。
2.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如大部分商业保险。
按保险标的分类:
1. 财产保险: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按承保方式分类:
1.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再保险:再保险亦称“分保”。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3. 共同保险: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或共同分担同一笔损失的保险行为。
4.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编辑: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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