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丁某是某物业公司安装工,负责弱电线路安装工作。一日,丁某与同事唐某在市人社大厦安装弱电线路,办事群众携带的一条狗突然脱离主人控制,边大叫边迅猛地朝二人扑过去。当时,丁某正站在斜靠墙壁上的竹梯上调试信号,唐某为其扶梯。唐某见状迅速躲闪到一旁,丁某则由于受到突然惊吓,在竹梯上站立不稳致使竹梯不断来回左右滑动,最终摔落到地上,并被随之歪倒的竹梯砸到右腿,造成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丁某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丁某所在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虽然丁某受伤起因是受到了狗的惊吓,但其从竹梯上摔落的根本原因,是因竹梯这种登高工具在墙壁上竖立不牢靠、无安全防护设施及同事提供协助防护不持续、不到位从而发生意外所致。丁某受伤时正在调试信号,即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其受到的伤害属于因单位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会受到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因此,丁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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