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咸宁市淦河大道81号1-2层1259.41㎡房屋三年承租权 | ||
项目编号 | 202420358 | ||
挂牌价格(万元) | 111.73/首年 | ||
挂牌公告期 | 2024-07-29 至 2024-08-09 |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咸宁市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出租方提示:在同等条件下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华中文交所 吴经理 |
联系电话 | 027-88712339,13476167595 |
项目基本信息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出租方名称 |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 ||||||||
住所(地址) | 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81号 | ||||||||
负责人 | 李晓亮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212005506513691 |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出租面积 | 1259.41㎡ | 坐落位置 | 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81号1-2层 | ||||||
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 | 咸宁市房权证温泉字第00030567号 | 租赁期限 | 三年 | ||||||
年租金及调整方式 | 首年租金1117300元,租金每年按照2%递增。 | ||||||||
资产使用用途要求 | 商业 | 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承租方承担 | ||||||
出租行为批准(备案)及资产评估情况 | |||||||||
批准(备案)单位 |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备案)文号 | / | ||||||
评估机构 | 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值 | 详见《评估报告》 | ||||||
挂牌公告期 | |||||||||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 |||||||||
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 |||||||||
意向承租方须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标的不得分拆承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
交易条件 | |||||||||
1.意向承租方须仔细阅读、理解并认同《资产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已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标的现状予以承租,对本次承租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调整、拆迁置换、建筑物质量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原租户清退纠纷等)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不因承租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押金和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之后按《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4.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如租赁该标的,将严格按照本项目公示的《资产租赁合同》中相关规定使用房屋,承担应尽责任,履行相关义务;保证租赁期间出租方及标的附近单位正常办公、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及时交纳相关费用;不得将标的分租、转租或转借给第三方;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各类不安全情况。 5.意向承租方须同意标的交付后,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原有家具家电损坏或故障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更换以及赔偿,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意向承租方须同意租赁期间如出现违法违规经营或消防、安全等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若本标的实测面积和现状与《评估报告》《标的清单》《不动产登记证》存在差异,意向承租方须同意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
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若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产生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网络竞价的自由报价期为30分钟,限时报价期为60秒/周期,加价幅度为1000元。 | |||||||||
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达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账户时间为准)。账户户名: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27906024210403;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 ||||||||
处置方式 | 意向承租方如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如未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 ||||||||
保证金 约定 |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各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2.经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承租方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取消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公告期满后,意向承租方单方要求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放弃承租资格的,或在挂牌公告期满收到《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承租方未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④最终承租方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未按《资产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押金和首期租金的。 | ||||||||
相关下载 | |||||||||
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 | |||||||||
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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