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宋某反映民警王某在对嫌疑人做笔录时殴打他人的问题不属实;反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吴某案时乱作为问题不属实。”近日,通山县纪委监委为民警王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书面澄清正名。宋某编造事实,涉嫌陷害他人,构成诬告陷害他人,受到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给那些编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宋某们”敲响了警钟。
自《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实施以来,为狠刹“贴牌”举报谋私利、诬告陷害泄私愤等歪风邪气,县纪委监委深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重点围绕检举控告人是否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等方面开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加强与组织人事、公安、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办理结果反馈等机制, 全面规范线索研判、案件侦破、审查起诉等工作流程,以“零容忍”态度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凝聚起打击诬告陷害的强大合力。
“明明是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却被诬告陷害,整个人都是恍惚的,幸好现在调查清楚,书面澄清还了我清白。”谈起前段时间的经历,民警王某颇为无奈表示。
为最大限度消除被诬告陷害影响,促使被诬告者尽快放下心理包袱,县纪委监委严格按照省市纪委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对符合澄清正名要求的,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方式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同时,对可能存在诬告陷害的信访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确保既不放过一个违纪违法干部,也不让一个清白干部被冤枉诬告。
此外,县纪委监委还通过制作《信访举报指南》视频、入户走访发放《信访举报须知》,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村村响广播、户外屏媒等宣传载体,全方位、多渠道向全社会宣传信访举报受理范围、举报事项,引导干部群众从“要举报”转变为“会举报”,进而规范信访秩序。
2022年以来,共查处诬告陷害行为5起,为78个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和单位澄清正名。(李超)
编辑:通山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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