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快速恢复交通,提高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的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保监局<关于 印发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施方案>》、《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咸宁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开展咸宁市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由咸宁市公安交警支队与咸宁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开发“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软件,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公众号申请理赔、上传事故相关照片信息,经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驻点理赔定损员确认、定损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车主银行卡号直接将赔偿转到车主帐户上。
第三条 在咸宁市区域范围内的道路上发生造成人员轻微伤但不需就医治疗,各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放宽至5000元以内)、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或单方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车能动,人未伤,有保险,车有牌,人有证,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适用快速处理机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现场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造成一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7、存在人员伤亡或需住院治疗,不能确认一次性处理结案的人伤案件的;
8、单方交通事故的;
9、肇当事人逃逸的;
10、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第五条 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强化引导,快速撤离”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受案保险公司将受案情况及时告知驻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驻点理赔定损员。
第六条 根据保险公司、公安交警部门的调度引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于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相互查验对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凭证和记录联系方式,对事故现场全貌和碰撞部位通过快处快赔糸统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将拍摄事故现场照片经交警部门审核后,车主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正常通行的地方,然后自行协商或者请求交警远程定责。责任划分明确后,系统将提示当事人保险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会引导车主继续通过快处快赔软件补充拍照,并根据车辆实际受损情况向车主反馈理赔金额。当事人认可后,由当事人输入银行卡等信息,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打到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上。不需要车主再去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并提供纸质理赔资料。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同车道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不按规定让行的;
(八)违反超车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
(十一)驶入禁行线的;
(十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十三)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形外,各方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且在事故中有过错作用的,各方当事人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和事故调解,由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驻点理赔定损员通事故快处快赔驻点理赔定损员指导当事人填写《咸宁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号牌、联系方式、保险单号、报案或报警号、事故情形、事故简述、损失情况、当事人责任等内容,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共同签名予以确认。
第十条 对于经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调度引导后,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即刻到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驻点进行定责定损的事故当事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共同到交警部门定责定损。对于故意不配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员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理赔资料。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定责定损及理赔服务事项。
(一)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员通知全责方保险公司理赔定损员负责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二)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员牵头负责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进行定损和赔付。
1、事故双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驻点理赔定损员办理事故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由事故双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各自承保的车辆进行赔付。
2、一方事故损失超过2000元且低于5000元的,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人员应通知事故双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员共同定损和赔付。
(1)2000元以下的部分,由事故双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各自的车辆进行赔付。
(2)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事故双方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按对应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3、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或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有争议经保险公司解释和调解后仍不能处理的,由负责该事故的交通警察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再由事故双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定损和赔付。
(三)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员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做好定损,防止相互推诿。当事方对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员的查勘定损工作有争议的,由负责该事故的交通警察委托价格认证部门予以评估鉴定,作为理赔依据。
(四)保险公司安排理赔人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班,在值班工作日内违反规定,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业內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公安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凭当事人持有的保险公司驻点理赔定损员出具的《定损单》和签字确认的《协议书》达成理赔意见后及时(受理当事人理赔事务的3个工作日内)足额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理赔款。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行定损和拒绝赔付。
第十四条 当事人均未投保的,凭双方现场确认的赔偿金额出具赔偿凭证当场即时赔付。
第十五条 对符合快速处理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六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 本暂行办法由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咸宁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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