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11月20日18时10分,某管件生产企业员工李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在厂院摔倒,造成右肩骨折,到医院治疗共花费67355元。
李某单位为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人社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李某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依据工伤相关法规,构成工伤需要符合相关要素。
1、李某下班骑电动车在厂院,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的条件,但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经调查了解到其不存在职业病情况,该事故也不属于该情况。
3、正常下班,不属于因工外出情形。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否符合上述情形,需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走路摔伤不算;(2)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本人需在事故中无责任,或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李某是单方骑车摔倒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
5、李某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但不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此,李某情况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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