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系某县食品公司职工,工作制度为两班倒运转,白班7:00-19:00,晚班19:00-次日7:00。2021年2月20日,李某上白班。19:10,李某打卡下班后到单位食堂用餐,在食堂楼梯上不慎摔倒,经县中医院诊断左跟骨骨折,后李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不予认定为工伤。2021年4月15日,县人社局经过详细调查了解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根据“2021年2月20日19:10,李某在工作结束后去公司二楼食堂就餐时在食堂楼梯上不慎滑倒摔伤”这一事实。李某发生事故时已经结束当日全部工作,并打卡下班,其前往食堂用餐并不是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活或生理需求,也不是工作的必要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下班后在日常活动中受伤的情形中,仅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李大龙在楼梯上摔倒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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