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安徽某机械加工厂的车工李某,2021年9月11日上班期间完成了自身的任务,看到车间内还剩余的少部分圆钢,他一时来了灵感:“何不用它加工一对哑铃,拿回家去锻炼身体呢?”。说干就干,一阵忙活,很快一对漂亮的哑铃就车好了。李某十分自豪,当即从车床上拿起一个哑铃举起来向其他工友炫耀,由于刚车好的哑铃上沾有润滑油,一不小心哑铃脱手滑落砸在李某的脚上,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7000多元,在家休息了近3个月。
事故发生后,李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为理由,要求上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没有为他申报工伤,李某自己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工伤保险部门现场调查核实,作出了不予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不假,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李某在完成了工作任务后可以休息,不应该侵占单位的材料为他自己锻炼身体去做哑铃,不但侵占了单位利益,同时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不是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虽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干活,但干的是私活,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当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李大明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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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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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去食堂吃饭摔倒受伤算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