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5月,王某入职某电子制造厂担任电焊工,电子制造厂依法为王大泉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0年3月9日,王某在工作时不慎被焊枪烫伤住院,治疗花费7万余元,皆用其本人垫付。2020年4月13日,该电子制造厂为王大泉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4月22日,当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大泉为工伤。后来,该电子制造厂及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了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因住院治疗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了争议,于是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
【各方观点】
电子制造厂认为,其已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拨付。
当地工伤待遇支付部门认为,王某所在的电子制造厂未按照法定时限为他及时申报工伤,王某受伤至该厂为王某申报工伤之间的住院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由厂方承担。
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所在的电子制造厂未按照法定时限为他及时申报工伤,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社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受伤主要的治疗费用往往产生在第一月内,该电子制造厂未在王某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报人社部门申请延长申报时限,因此,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这之间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该电子制造厂承担。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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