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7月28日,某公司为职工张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1年7月1日在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出现神志不清、无法言语、失去行动能力等症状,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出血、左侧额叶出血、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低钾血症、肺炎、高血脂症、维生素B12缺乏症、腹泻、应激性溃疡伴出血、低钠血症。
2021年9月24日,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决定。
经调查核实:张某于2021年7月1日突发疾病,送医治疗。张某在2021年7月1日没有外伤史,左侧基底节出血、左侧额叶出血为自身疾病。
本案中,张某突发疾病时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但经过救治,其病情趋于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其中,工伤的“伤”主要对应的是“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疾病的规定只有两种,一是“患职业病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者称之为工伤,后者为视同工伤。“伤”和“病”,一字之差,但在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上却有着鲜明区分和严格规定。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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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受到暴力伤害都能认定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