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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受到暴力伤害都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4-04-19 08:20

案情:薛某为无锡某环卫所员工,2021年4月15日,薛某与同事李某在工作时发生纠纷被打受伤。2021年5月31日,薛某以其在工作中被打伤为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核实:薛某与李某同为环卫所员工,分别担任不同路段保洁班长。2021年4月15日,李某因认为薛某散布了对其不利的言论,打电话质问薛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李某赶到薛某保洁地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薛某受伤。经医院诊断,薛某为“头部损伤,多处挫伤,眼眶骨折”。2021年5月20日,薛某与李某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殴打……李某一次性向薛某支付赔偿金,就此事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23日,某区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薛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两审,最终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薛某受到暴力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无争议,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其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

本案中,薛某与李某发生口角致相互发生扭打,薛某受伤,派出所调解协议载有“因工作琐事”导致字样。对照两人实际工作,无论是保洁工作的岗位、负责的路段还是工作内容均各自独立,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上没有交集,也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概而言之,两人工作职责并无交集。调解协议中载明的“工作琐事”对应的是李某认为薛某散布了对其不利的言论。薛某在本次纠纷中的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联,故不认定为工伤。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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