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1年6月20日,某公司保安张某上中班,工作时间为15时至23时。当天晚上约22时25分许,张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也未履行交接班手续的情况下骑电动自行车从公司离开,在路上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身体多处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21年8月19日,张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除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张某提早下班应属擅自离岗行为,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职工正常地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本案中,公司的保安上下班时间分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7时,只要有人接班则可提早下班;作为保安的张某在事发当天上中班,接其中班将要上夜班的是陈某,而陈某在事发当晚22时55分时许来到保安室上班时,并未见到张某本人。张某作为保安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该行为不属于职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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