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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寄托复兴中华法系之梦想—— 为建设“新时代中华法系”提供学理支撑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23-10-23 16:17
★对中华法系进行重新认识,既是时代的重任,亦是学者的使命

★对中华法系进行重新认识,既是时代的重任,亦是学者的使命

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一套卓然不群且数千年传承不息的国家治理体系,涵盖了整个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度、思想和文化。它起自三代,发展于秦汉,定鼎于《唐律》,沿袭至清末,有着自身独特的演进规律和精神气质,展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法制文明,曾经对日本、朝鲜、安南等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值此之际,对中华法系进行重新认识,挖掘其间的经验智慧以继承创新,既是时代的重任,亦是学者的使命。

《道德经》云:“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自近代以来,虽然中华法系外显的形式载体已逝,但其内含的文化基因犹存。多有论者反复申言,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者爱人等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忠孝信义一类的价值观,在传统社会既是妇孺皆知的道德观念,也是身体力行的法律准则。依法律演进史的眼光观之,这些就是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它不因朝代更迭便訇然断裂,亦不因制度变革就戛然而止,而如春雨润物般化入民众心灵深处,代代相传。在这种道德元素和法律元素同构的法文化模式中,道德所褒扬的,法律必予维护;法律所制裁者,道德则予贬斥。这与西方强调法律与道德应当有明确边界的法文化迥异其趣。

传统道德名目众多,但可以用一个总概念“仁”来加以统揽。孟子曰:“仁,人心也。”“仁”即人心,指人内在的心智,也就是判断是非、善恶、真假的能力。依朱熹之言,仁乃是“天理”“人情”;用王阳明的话来表达就是“良知”;用今天的话说即常情、常理、常识。将这种心智推运到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上,便是梁启超先生所说的“同类意识”,你希望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应该怎样去对待别人;你希望自然万物怎样回报你,你就应该怎样去对待自然万物,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将心比心”。虽然现在的人认为自然物象没有“心”的意识活动,但古人并不这样看。人伦道德抑或自然道德,都不过是人心的外化;要维护这些道德,就得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欲维护人伦秩序,就有了伦理法律制度;要维护自然秩序,就有了生态法的规范。或者说,只有根据这些道德要求来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才能符合人心、激发良知,才是良法;反之则不然。中华法系的演变发展,正体现了这样的思维逻辑和实践逻辑。故简而言之,“仁”就是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

复兴中华法系不是照搬故有的典章制度和法律条文,而是将其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运用于当代法治建设之中,用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复兴中华法系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需要

复兴中华法系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需要。欲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新时代中华法系”,还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撑。尽管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但目前仍存在着学科设置克隆西方的情况比较突出、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法学话语言必称西方等现象,“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复兴中华法系对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以话语体系为例来分析,早在百余年前,严复在翻译西方法学文献时,就注意到“法”字在中西方语言中存在着重大差异:“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连“法”这个法学领域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中西话语差异都如此巨大,足见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重要性。又如“执法”和“司法”这两个词汇,由于近代以来受西方法学话语的影响,将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称作“执法”,将司法机关施行法律称作“司法”。在人民群众看来,两者都是对法律的实施,无法分清执法和司法有什么区别。当学者将法院、检察院界定为司法机关时,老百姓会问:在司法活动中承担了大量工作的公安机关算不算司法机关?当学者将公安机关定性为执法机关时,老百姓又会问:各级政府部门中都有“司法局(部、厅)”,它们究竟是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这一系列法治实践中的困惑,都是由缺乏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带来的。

★复兴中华法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复兴中华法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这一经典论述表明两层重要含义。

其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有坚实的法治基础。从历史上看,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繁荣昌盛,不仅需要有强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也需要有先进的法治作为支撑。唐朝作为中国帝制时代的鼎盛时期,综合国力居亚洲之首,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来唐朝觐见的国家有七十多个,长期居住在长安的外国商客不下十万人,唐诗更是文学史上的千古绝唱。同时唐朝法制也很先进,传承了历代法制文明成果,形成礼(仪)典体系、律(令)典体系与习惯法体系和合共生的法律系统,实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中华法系至此定型。其从时间上影响及于后世长达一千余年,宋、元、明、清基本沿袭了这一套法律体系,只有量的微调,而无质的改变;从空间上影响了周边诸多国家,日本、朝鲜、安南等国的法律制度,大都是学习、仿行大唐而来,其文化基因与唐朝法制保持着高度的相似性。由此可见,传统中华法系既是大唐王朝走向辉煌的标志,又是华夏民族保持荣光的法制基石。以此可推,新时代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必须有坚实的法治基础作为支撑。

其二,要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基础,必须探索出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一百年,我国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国家文化软实力明显提升,法治建设在走向现代化的同时,也逐渐摆脱西方法系的窠臼,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值此向第二个一百年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奋进之际,也到了复兴中华法系的大好时机。具体的方法就是从传统、革命、建设、改革等不同历史时期中,去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自身的法治道路,这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复兴中华法系的必由之路。走自己的道路,使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使中国法治体系保持开放性。只有建成这样的法治体系,做到了“不忘本来,吸收外来”,兼具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特征,才能够形成一种不同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新型法系,那就是“新时代中华法系”。 (原载《北京日报》作者:龙大轩)



编辑:但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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