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 徐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咸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持续加大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力度,切实回应人民群众民生需求和社会关注,严厉打击口罩等防疫用品、粮油肉菜果等民生商品价格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和制售不合格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开曝光一批有关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果等民生商品价格和质量,继续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重拳打击、露头就打,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一、通城县百佳兴购物中心哄抬蔬菜价格案
2020年1月26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百佳兴购物中心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幅度提高生蔬类商品销售价格。经查,1月24日,当事人从湖南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花茄子、生姜、铁棍山药等蔬菜,1月26日,该超市在蔬菜销售区销售上述蔬菜时,零售价较进价大幅上涨。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月3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13元、罚款44565元的行政处罚。
二、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案
2020年1月23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部门移送线索对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无外包装标识,同时也未标注产品注册号、产品标准、厂名厂址的口罩,且无法提供销售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已实行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购销凭证、记录及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尚未售出的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现场当事人经营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无法提供产品已实行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2020年2月10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600个,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崇阳县石城镇英明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25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崇阳县石城镇英明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商品随意摆放在收银台上及收银台旁的纸箱内,商品未标明商品价格、计价单位、规格型号、产地等基本信息,消费者购买时,营业人员随口叫价。当事人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高新横沟世腾精米厂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大米缺斤少两案
2020年2月16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高新横沟世腾精米厂销售与定量包装标称重量不符的袋装大米,且实际称重明显小于包装标称重量。经查,当事人从外地购进稻谷并加工成“万友”精制米和猫牙米,分别用外包装标注15㎏的定量包装袋封装。截至2020年2月16日,当事人生产的外包装标注15㎏,实际只有13㎏的“万友”精制米144袋,存放仓库尚未销售;生产的外包装标注15㎏,实际只有12.5㎏的猫牙米60袋,于2020年2月11日和2月13日以每袋58元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480元。对尚未销售的144袋“万友”精制米,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补足重量予以重新封装。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量定量包装猫牙米,平均实际含量为12.5㎏和13㎏,小于包装上标注的含量,且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包装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并于3月7日作出罚款6960元的行政处罚。
五、赤壁市微微印象商贸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8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赤壁市微微印象商贸有限公司疫情期间涉嫌高价销售口罩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1月20日起分批次采购口罩防护产品。在进货成本价格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在连续4天的经营期间内,多次连续大幅提高防疫用品口罩的销售价格,涨幅分批次达到116%、147%、183%,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咸安区叶波大润发超市不明码标价案
2020年2月12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咸安区叶波大润发超市不按明码标价加价销售商品。经查:2020年2月12日,当事人销售的金针菇标价10.19元/斤,但与消费者结算时为14.39元/斤。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嘉鱼县阳光大药房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3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嘉鱼县阳光大药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嫌高价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经查,嘉鱼县阳光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从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口罩,并于当天在嘉鱼县三处连锁药店开始销售,其销售价格在进价基础上购销差价率分别为127%和105%。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75元,罚款3355元的行政处罚。
八、湖北康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23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消费者举报对湖北康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过程中未标明商品型号、价格等信息,仅通过口头向消费者报价。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消费者所举报的口罩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无实物。当事人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以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咸宁楚天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8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咸宁楚天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0日从高新温泉某商行采购三种规格型号的口罩,零售价较进价大幅上涨。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2.5元,罚款2107.5元的行政处罚。
十、咸安区永和大药房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口罩案
2020年1月27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咸宁市咸安区永和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口罩的行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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