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2019年至今,咸宁市12315指挥中心接到多起预付式消费纠纷,大部分为群体性投诉举报。涉及到健身、美容美发、餐饮、文化娱乐、洗车、洗衣等多个领域。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居高不下的态势,特向广大消费者及经营者发布如下警示。
当前预付款消费陷阱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经营者以较大的优惠条件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预付款消费卡,得手后突然溜之大吉;二是擅自变更名称或负责人,然后单方面宣布原卡无效;三是经营者自行设定消费卡有效期限,单方规定期满后卡作废,但余款不退;四是一旦消费者办好卡后,原来的承诺和内容大打折扣,消费者想退卡难上加难。
预付式消费往往由于无法联系商家或经营者拒绝参与调解等原因,相关投诉调解成功率不高,消费须谨慎。同时,由于预付式消费属于新兴业态,监管法规严重滞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保持理性,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时间安排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服务。一是要仔细鉴别发放预付卡的经营户发出的广告宣传、口头承诺的真实性,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尽量不要一次充入过多金额,以免商家停业走人、携款潜逃导致经济损失。二是要仔细鉴别发放预付卡的经营户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切记“没有营业执照就是没有合法身份”;三是要仔细鉴别发放预付卡的经营户是否在商务部门备案的真实性,切记“没有备案的预付卡就是带有欺骗性的预付卡”。
最后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依法对预付卡进行备案。我们将积极宣传诚信经营的正面典型,同时曝光违法经营的不良商家和不法行为。
附:1、《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2、《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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