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某服饰公司处在工业园区内,张某是某服饰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早上8时。公司要求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以此作为考勤,打卡处在公司办公楼二楼楼梯口。2020年6月,张某早上7时45分进入工业园区大门后,在准备去公司办公楼二楼打卡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出院后,张某向公司要求工伤认定,公司认为,张某受伤时还未刷考勤卡,不能算已经上班,因为她还未到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张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和场所。张某进入工业园区院内,其实质上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了。上班打卡属于根据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预备性工作。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受伤的。因此,张某依法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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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去做下家单位入职体检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能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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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能否认定工伤得区分是不是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