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系华X公司员工。2019年10月16日下午,向公司请假,称要做去新单位前的入职体检。2019年10月17日上午,王某送完孩子上幼儿园,在去体检中心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王某即入院接受治疗,至2019年10月24日出院。
2020年10月12日,王刚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向公司请假是为了去做新单位的入职体检,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电动车行驶的目的地为体检地点。新单位入职体检与公司工作内容无关,也并非为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事务。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并非以上下班为出行目的。王某所受事故伤害并非发生在前往单位上班的途中,而是发生在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过程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某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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